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医疗也逐渐成为医疗行业的重要分支。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互联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目的和范围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制定互联网医疗活动的管理规范,明确互联网医疗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规范、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3. 互联网医疗定义
互联网医疗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咨询、远程诊断、远程会诊、远程治疗等。
4. 资质要求
从事互联网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1)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条件;
(2)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互联网技术条件;
(3)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其他相关资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 服务提供规范
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服务提供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医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保证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合法,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3)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医疗服务;
(4)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
(5)其他服务提供规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2)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